国际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公司货损价值问题如何确定,是运输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虽然法律已经明确货损的归责原则,但一旦货损发生之后,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也争议颇大。虽然合同法规定了货损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和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但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对货损的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仍然存在不少争议。经过调研,对于货物实际损失的判断,一般存在以下做法。
一是根据合同约定判断。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二是根据证据规则判断。如对关于原告某灯饰公司的实际损失。法官审查原告提交的定做协议及附件上所载明的货物数量与货运部出具的托运单上载明件数是否一致,价款是否与其他证据载明的价款相符合进行判断,从而确认损失价值。另一案件中,法官则根据原告提交的供需合同、银行取款回单及违约金的收条,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原告交付被告托运的货物数量及销售价格属实,从而据此认定原告货物损失价值。
三是根据物流企业的行业惯例判断。一般承运方约定发生货损后按照货物运费2至10倍范围进行赔偿的做法也较为多见。如某物流公司货运单上第5条规定: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价运输合同,如有损坏,丢失属本公司责任范围,已保价的,按投保价格80%赔偿;如不投保发生损坏,按运费5倍或最高不超过200元/件赔偿,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又如案例中某货运部出具的托运单下方注意事项中的第四项载明:托运人必须参加保险(保价)运输,如有损失、丢失等属承运人范围内已保价(保险)货物由承运人赔偿,赔偿时间不迟于45天,未参加保险(保价)的货物,如出现掉失、丢失,承运人按其批货物运费的2至3倍赔偿。但当事人双方对在诉讼案件中能否适用上述规定,争议很大,一般来说要结合具体案情及当事人提交证据进行具体判断。
四是根据货物毁坏损失鉴定价值判断。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确定的价值进行判断。如经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某湘D牌号重型普通货车车载物品损失价值70126元。这也是法院在处理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确定货物损失价值的常见的做法。
一是根据合同约定判断。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二是根据证据规则判断。如对关于原告某灯饰公司的实际损失。法官审查原告提交的定做协议及附件上所载明的货物数量与货运部出具的托运单上载明件数是否一致,价款是否与其他证据载明的价款相符合进行判断,从而确认损失价值。另一案件中,法官则根据原告提交的供需合同、银行取款回单及违约金的收条,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原告交付被告托运的货物数量及销售价格属实,从而据此认定原告货物损失价值。
三是根据物流企业的行业惯例判断。一般承运方约定发生货损后按照货物运费2至10倍范围进行赔偿的做法也较为多见。如某物流公司货运单上第5条规定: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价运输合同,如有损坏,丢失属本公司责任范围,已保价的,按投保价格80%赔偿;如不投保发生损坏,按运费5倍或最高不超过200元/件赔偿,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又如案例中某货运部出具的托运单下方注意事项中的第四项载明:托运人必须参加保险(保价)运输,如有损失、丢失等属承运人范围内已保价(保险)货物由承运人赔偿,赔偿时间不迟于45天,未参加保险(保价)的货物,如出现掉失、丢失,承运人按其批货物运费的2至3倍赔偿。但当事人双方对在诉讼案件中能否适用上述规定,争议很大,一般来说要结合具体案情及当事人提交证据进行具体判断。
四是根据货物毁坏损失鉴定价值判断。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确定的价值进行判断。如经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某湘D牌号重型普通货车车载物品损失价值70126元。这也是法院在处理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确定货物损失价值的常见的做法。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PTU@FOXMAIL.COM 举报,一经查实,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