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姨表婚姻判无效,子女教育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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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谭某与肖某抚养费一案时,对只管自已生活,不管子女生活及教育费用,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被告人肖某予以拘留的同时,就婚姻婚姻登记、计划生育等方面,向相关部门提出了司法建议。

  被告肖某与原告谭某(女)系表兄妹关系,被告比原告大19岁,1993年,双方在父母的撮合下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三人。后为家庭琐事,“夫妻”双方产生矛盾。一气之下,被告搬到城里做生意,三年多来,一直没尽做父亲的责任。谭某无奈,只好起诉到法庭,要求与肖某离婚并给付小孩抚养费。开庭时,法官根据查清的情况,严肃认真地向原、被告双方及旁听的群众讲解了《婚姻法》,指出他们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属无效婚姻,依法应予以解除。因而,判决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达成了一致意见。

  后在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仍未履行自已承担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利川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经过法官的教育,肖某认识了自已的错误,并积极履行了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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