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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罪认定处罚的具体案例分析?

  骗罪认定处罚的具体案例分析?下面跟上海刑事律师咨询一起来了解详细内容:

  骗子冒充公司领导,将某公司的会计加为微信好友,接着又将会计拉进以公司命名的微信群。会计发现群里都是公司员工,便误以为进了单位工作群。

  会计发现群里都是公司员工,便误以为进了单位工作群。骗子编造退还客户保证金、支付定金等理由,骗得会计两次转账总计136万元。经过警方侦查,两名负责取钱的诈骗嫌犯落网,而真正的“上家”还在追捕中。昨日,无锡滨湖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将择日宣判。

  2016年6月20日下午5点多,锡城一家公司的顾-总、李-总主动来加会计钱某的微信。顾-总是公司的副总经理,李-总则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第二天上午9点30分左右,钱某被顾-总拉入微信群中,群名正是公司的名字。看微信群中都是公司的员工,钱某以为这是工作群。

  李-总在群里让钱某联系深圳的郑-总,问昨天谈好的合同保证金什么时候过来。钱某电话联系,电话那头郑-总操着南方口音,说是正在开会,晚点将保证金打过来,另外会直接将合同发给李-总。没多久,李-总就在微信群里说,保证金56万元已到个人账户,晚点会把钱打到公司账户上,同时发了银行转账记录的截图。

  这时,群里有员工建言,这样的合同公司没有利润,李-总决定让郑-总按照原先的合同履行。钱某电话协调后,郑-总同意修改合同,改天跟李-总面谈。群中又有员工建议,为不影响双方履行合同,退还56万元保证金。李-总同意了,让钱某先用公司的钱款退还,稍后会将自己账上的钱补回公司的账户。

  钱某转账后,群里的李-总又问公司账户上还有多少钱。钱某说网银余额122万元。李-总指示转账80万元给郑-总,表示合作诚意。钱某再电话联系郑-总,对方表示隔天就会把80万元退还。钱某将转账记录截图到群里汇报,可群里再无动静。

  徐州刑事犯罪律师解读诈骗罪的认定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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