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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开车撞人后离婚,判决与前夫共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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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已普及到了千家万户,常州很多普通居民家庭都能拥有一台用来代步的汽车,以合用的方式满足每一位家庭成员的用车需求。可一旦车辆出现了交通事故,而夫妻双方又在其后办理了离婚,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呢?横山桥镇就发生了这样一起纠纷。

  2010年7月,于女士开着与丈夫共同购买的汽车,在常芙线出了一起交通事故,致使行人王先生受伤。可几个月后,于女士与丈夫李先生离婚了,车辆也归并为于女士所有。2012年1月,就在于女士和李先生都走出了离婚的阴影、即将开始新的生活时,一张传票却让他们共同坐在了被告席上。原来,一年多前的交通事故,于女士除了在事故发生当天为伤者王先生垫付医药费10000元之后,就再也没向王先生支付过赔偿,王先生出院后多次催要,于女士也未给答复,王先生只好将她告上了法庭。由于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是李先生的名字,于是“前夫”李先生也一同成为了被告。

  庭审时,李先生称车不是自己开的,要求当日开车的于女士单独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而于女士也愿意独自承担责任;但王先生却认为当时被告二人还是夫妻关系,应当一同承担责任。双方因为责任问题争执不休,无法调解,只好请求法官进行裁决。法官在查阅有关法律后,将该赔偿责任定性为共同债务,判决于女士和李先生共同赔偿伤者共14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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