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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管制是什么类型的处罚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拘役是经常听见以及接触的处罚之一,一般来说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都有权利判处拘役处罚。而管制也是处罚的一种,也是一种限制犯罪嫌疑人认识自由的处罚之一。对此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在下文为您具体介绍有关拘役管制分别是哪种类型的处罚,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拘役和管制都是《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

  (一)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在中国刑罚体系中,拘役是一种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以,拘役是中国对罪犯予以关押、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2.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罪犯。

  3.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由于拘役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所以与管制具有明显区别。由于拘役是刑罚方法,所以它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在法律属性、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适用期限上都有明显区别。

  4.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二)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羁押在监狱、看守所等执行场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不离开自己的家庭,不中断与社会的正常交往。对罪犯不予关押,是管制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的重要区别。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现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也就是说,管制由原先的公安机关执行,改由地方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即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执行。

  一般由公安机关实施。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不同,拘役必须在公安机关的拘役所看守,但是管制的话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工作场所或者家里进行。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拘役管制分别是哪种类型的处罚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拘役和管制属于什么处罚在我国的刑法中介绍了拘役以及管制都是属于刑事处罚的一种。都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限制的处罚方式。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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